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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英文名:Tianjin Colleg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所在地:天津 类型:综合类

独立学院
  •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8-05-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三、   办学层次:本科四、   学校代码:13898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18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用于招生规模的适当调整。第八条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物流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元/生/年,护理学专业18000元/生/年,其他专业16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8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二条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理科类科目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及不分文理类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六条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学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第十九条对于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和浙江省2018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第二十条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五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第二十一条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二十二条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第二十五条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六条奖学金设立:(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三)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 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2008-05-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院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学院代码:13898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五条 2008年在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学制为四年,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实施日常招生工作。第三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报考英语专业者应参加当地的英语口试 且合格。 第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一条 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确定,“专业级差”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3至1分。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我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十六条 体检专业限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 第十八条 住宿费:1500元/生、年。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T1]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按国家就业政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二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根据《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实际,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301830□联系电话:010-62334558、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 或http://www.ustb.edu.cn/tj □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度招生,解释权归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T1]是否需要注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或者写明转专业的时间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09-04-22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三、 办学层次:本科四、 学校代码:13898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住宿费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五)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设立:(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三)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010-62334558、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或http://www.ustb.edu.cn/tj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0-04-15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三、 办学层次:本科四、 学校代码:13898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国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住宿费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五)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设立:(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三)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或http://www.ustb.edu.cn/tj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1-04-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三、 办学层次:本科四、 学校代码:13898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住宿费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五)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设立:(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三)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或http://www.ustb.edu.cn/tj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2-04-28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学校代码:13898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艺术类)20000元/生、年;住宿费为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2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第四章 录取原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五)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第十九条 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艺术类)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设立:(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二)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三)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或http://www.ustb.edu.cn/tj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详情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13-05-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学校代码:13898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3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8000-20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3年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录取原则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五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一)坚持院校志愿录取志愿优先、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原则前提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者;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仍相同,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参考学生水平单科考试成绩(文科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四)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第十九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视觉传达设计三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设立:(一)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二)学院设立一、二、三、四等“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邮编:301830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022-22410348(音乐类)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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