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
2.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
3.接管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登记;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接管房屋合同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6)属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属于独用宗地的,应提交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10)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再提交地籍测绘成果。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定
5、制证
6、发证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局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4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5、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7、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