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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房份额转让过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因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证明文件;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6)属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8)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属于独用宗地的,需提交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10)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再提交地籍测绘成果。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核

(3)记载

(4)发证

注: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地址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局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4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地[2014]5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于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的暂免收印花税)

5、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6、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7、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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