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的,是否可以受理 可以受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申请人只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均应当予以受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停止经营活动,直至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