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数计算。 2.对有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戈谢病、心脏移植、肝脏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500元;对有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偏瘫、红斑狼疮、心脏换瓣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对有血管支架、血管搭桥、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甲亢、I型糖尿病、艾滋病、脑梗死(脑梗塞)、细胞间质瘤、阿尔茨海默病、重症肌无力、硬化症、癫痫、脑出血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500元。上述标准均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4.对除丧偶以外的其他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800元。 5.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除1200元。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扣减1000元。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抵扣项目标准高的择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