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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申请使用?

日常办事 小编:晓荧 时间:2024-01-19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党组织批复。(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确认同意,并公示7日。(三)查验确认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的,区住建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对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予以确认。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四)开工划款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经区住建委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在启动维修工程前,申请办理工程首期款划拨手续。要件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划拨50%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维修工程预算金额不满50万元的,申请人可以在启动维修工程前,申请办理工程首期款50%的划拨手续,也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并申请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拨手续。(五)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决算审价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结算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划款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的,区住建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确认。查验人员不少于2人。区住建委确认后,申请人申请办理工程尾款划拨手续。要件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划拨,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依据:根据《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住建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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