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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怎么办?

日常办事 小编:丽烨 时间:2023-01-11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怎么办?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27号) 如咨询具体项目情况建议转相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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