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
2、承租人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相关要件
1、申请人携要件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在进行初审,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区房委办完成批准,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4、报市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
5、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左右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