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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市本级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解除用工关系

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增加: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签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劳动合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人员减少: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本人辞职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入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办理流程

办理人员增加流程: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参保单位携带材料①②③,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办理在职人员增加手续。

对于已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职工,参保单位携带材料③④,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

办理人员减少流程:

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死亡”、“退休”、“出国定居”6种原因,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调动的,携带材料①②或③;

自动离职或除名需暂停缴费的,携带材料①②;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携带材料①③;

退休的,携带材料①⑥,以符合退休年龄等条件为审核依据;

在职人员死亡的,携带材料①④;在职人员出国定居的,携带材料①⑤。

办理地址

办理地点: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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