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和平社保分中心
和平区新兴路38号
58117600
河西社保分中心
河西区澧水道14号
28275779
河东社保分中心
河东区津塘路27号
24212805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时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