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时,享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
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及调整
1.具体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
2.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公租房保证金缴存标准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
2.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100元/m2;
3.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200元/m2
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由承办银行按月代发代扣至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2.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1.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
2.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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