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二)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三)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年龄不大于14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
(一)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3、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写明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以及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3、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还应写明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以及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4、收养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未成年子女的要写明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送养人:
(一)身份证、户口本;
(二)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三)与户口所在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送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保证书,此证明须加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送养人在50岁以上可免) ;
(四)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如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具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可免);
(五)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送养的意见书;
(六)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领取登记须知→递交证件证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填表申请、照相→审批、证书制作→领取《收养证》
天津市民政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更多信息请点击:天津市各区县民政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事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天内审查登记发证
办公时间:每周二、四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