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1.申请人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向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材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符合的受理申报;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4.申报完成、申报表盖章。
办理地点:各区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