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1.到所属区(县)交警支(大)队领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遗失补牌证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
2.持在《交通安全报》刊登遗失启事的证明;
3.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如办理补证的同时换证,需到所属区(县)交警支(大)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持合格的《驾驶适应性检测报告书》;
5.按公安部规定,30天以后取证。
1.驾驶人持
①损毁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不提交);
②填写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白底);
④驾驶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丢失的复印件上写遗失声明)到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驾驶证业务窗口前排队等候。
2.民警受理后登录驾驶证管理系统核对驾驶人信息。
①核对驾驶证管理系统上驾驶人影像与拟补证本人影像(照片)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影像是否同一人;
②驾驶证信息是否存在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满12分以上的,有上述记录的告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并进行科目-理论考试(记满24分以上的参加科目-理论考试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再予办理;
③驾驶证信息存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告知先行处理再予受理。
3.驾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驾驶证管理系统中驾驶人信息正常的录入补证信息后整理材料交档案室与原始档案核对无误后制作驾驶证。
4.驾驶人到交费处交费,于3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交费凭证到原受理岗位处领取。
车管所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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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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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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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工作站
静海县津德路2号
电话:2894639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费用:
驾驶证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