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8月5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或申报进境的物品属于20种商品范围的不再执行“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可以在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