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人员就业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办理流程: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