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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日常办事 小编:嘉怡 时间:2024-01-31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第3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12年第49号)第32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通过)第31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制定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充分听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医师药师代表等方面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4.《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局规字〔2019〕1号)5.《市医保局关于修改lt;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gt;部分条款的通知》(津医保局规字〔2019〕5号)【服务对象】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备齐申请材料后,按照所属区域前往各区医保分中心办理;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所属区域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报送相应评估材料到所属区域分中心。【办理地点】1.分中心办理:在零售药店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材料】1.《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2.《营业执照》3.《药品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物价、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部门有关医保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符合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规划;(三)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四)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米),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具有2年以上经营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五)建立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六)能够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和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实行药师标准化信息管理;(七)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八)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按照新增计划和方案时间安排受理。受理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回复审核意见。【查询方式】登录天津政务网\\在所属区域医保分中心查询。【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注意事项】分中心审核通过后,零售药店须按照后续工作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到分中心,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情况核查、评估、协商谈判等工作。评估材料、评估结果等情况可咨询分中心或关注天津市医保中心或分中心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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