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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

日常办事 小编:假松 时间:2024-02-29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原公民因出国(境)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现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当场办理: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2.有效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的,逐页翻译,并提供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5.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特殊情形: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如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及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声明;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提供《承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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