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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日常办事 小编:丽烨 时间:2024-03-01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局发[1999]23号)第四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纳入结算范围,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30号)第二条第(六)款市社保中心接收到结算数据和纸介汇总表,业务部门汇总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到区县申报结算数据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到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申报的财务账户。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1号)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其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各类服务机构医疗费用发生特点和付费方式,制定基金拨付计划并按月拨付。【服务对象】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核定结算金额,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与结算方式,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费用结算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先付(预付)制与后付制两种。经市区两级经办机构中心审核、核准后,将结算款拨付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由银行将结算款划转定点零售药店账户。【受理单位】分中心受理:在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材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基金清算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当期费用结算。【查询方式】可在辖区分中心查询。【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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