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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日常办事 小编:假松 时间:2024-03-01 来源:天津人民政府网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23条 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第15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8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3号)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刷卡就医以及在外地发生的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参保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服务对象】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在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联网结算。2、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3、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将申报的医疗费所需材料交到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街(乡镇)服务机构将医疗费信息录入生育保险报销系统并向所属区医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经所属区医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参保人账户。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人员,享受计生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人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办理地点】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联网结算。2、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垫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经用人单位申报至参保地分中心办理。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垫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经参保街道(乡镇)申报至所在地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办理。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人员,垫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费用,经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材料】1、垫付门诊医疗费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②费用明细原件;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1份;2、垫付住院医疗费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②费用明细原件;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1份。④异地急诊就医有关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1份。【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将报销费用拨付银行,办结业务。【查询方式】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查询;可在“金医宝”app查询。【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注意事项】以社发形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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