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46号公告,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是否属管制刀具,应由公安部门鉴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规定,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进境时海关应予以扣留,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