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之内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
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含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病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