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各省市根据地方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并要求与地方新版药品目录一并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们正在会同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医药专家,结合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本市医保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与地方衔接政策,争取尽快将符合国家要求、临床需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报销,切实满足参保人员的保障需求。